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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服務績優表揚標題: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字號: 90.06.21台(90)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六號 詳細內容: 第室內設計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裝潢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室內裝潢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室內設計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裝潢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第 四 條  本辦室內裝潢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設計裝潢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系統傢俱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系統家具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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